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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外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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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深圳市对外经贸科技合作促进会(下简称本会),是为贯彻广东省和深圳市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实施而设立。其目的是帮助广大企事业单位、各类团体、投资及研究单位等落实走出去、引进来项目进行落地操作服务。本会实行会员制。为加强本会的组织建设和规范管理,更好为会员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全方位服务,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力和利益,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深圳对外经贸科技合作促进会章程》,制定本《会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会员管理办法》的宗旨是:建立科学规范的会员组织管理体系,广泛利用国内外政府和社会资源,为广大会员搭建一个资源共享、信息畅通、优质服务、前景开拓、收益丰厚的对外经贸科技合作大平台。本会给会员提供政府支持、专家咨询、技术服务、法律维护、落实目的地的联络和运行、资金筹措、外派劳工、外出手续办理等多种服务。使本会和会员共存共利、共同发展。

第三条本会会员在享受本会服务上一律平等。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联动社团会员;

第五条凡承认本会章程、缴纳会费、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或参与研究一带一路对外合作事项、依法成立的组织、研究机构等,均可申请或经推荐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凡承认本会章程、缴纳会费、合法经营、信誉良好、有对外合作或者有志于参与对外合作、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和单位,均可申请或经推荐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缴纳会费、合法经营、信誉良好、有意和中国企业合作或独自开拓海内外业务、在中国境外依法成立的外资企业和单位,均可申请或经推荐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七条凡承认本会章程、从事对外经贸科技工作的各类人员、或有志于参与研究国际间多边或双边合作、遵纪守法、无犯罪记录、有专业知识技能的中国公民或国际友人,均可申请或经推荐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本会《顾问和专家委员会》成员自然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具有国际或国内知名度人士、驻外使节或工作人员、长期从事对外经济术对外交流人士等,经本人同意,均可成为本会荣誉个人会员或个人会员。

有威望的知名人士,经理事会同意,可聘为本会名誉顾问或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均为本会荣誉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合法经营、信誉良好、有意和本会合作开拓海内外业务、在中国境内外依法成立的商会、协会、经贸组织等均可申请或经推荐申请成为本会《联动社团》会员。

第三章会员管理

第九条本会秘书处是负责会员入会、退会和会员日常管理的常设机构。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单位或个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入会程序,须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 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

(1)由法人签名、单位盖章的《入会申请表》;

(2)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简介(单位会员包括:单位概况、规模、主要产品、注册资本、年销售额、利润情况、人员情况、地址、联系方式等;团体会员包括:简介、下属会员情况、主要产品或服务、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个人会员

(1)本人签名的《入会申请表》

(2)本人《简历》(应注明本人专业特长、研究或工作成果及在本会期望承担的工作事项等)

(3)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及证明显示本人能力的其它证明复印件。

(三)知名人士、驻外使节

由政府或至少一名理事推荐,本人同意,理事会确认;

(四)联运社团会员:本社团申请,或经至少一名理事推荐,理事会确认。

第十二条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知名人士、驻外使节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本会管理;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做有损本会的事情;

(三)积极参加本会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按时缴纳会费;

第五章会费

第十五条本会会费的缴纳时间为每年的一月份(元月1日至31日)。新入会的会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缴费,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缴费。

第十六条会费标准

名誉会长自由捐赠

会长单位:¥200,000.00元/年(贰拾万元/年)

副会长单位:¥120,000.00元/年(壹拾万元/年)

理事单位:¥80,000.00元/年(伍万元/年)

团体会员:¥20,000.00元/年(贰万元/年)

普通会员:¥10,000.00元/年(壹万元/年)

个人会员:免会费

专业委员会:捐赠

联动社团:免会费,双向服务

荣誉职务、《顾问和专家委员会》会员:免会费

第十七条会员超过三个月至一年未缴纳会费,本会将暂停服务。如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不退还已缴会费,并交回会员证。

第六章服务与收费

第十八条本会为会员对外发展提供有关信息、法律、技术、金融、土地、建筑、有关国家及地区政府、实地需求、劳工等服务。

第十九条本会对会员实行免费或优惠收费服务,具体条款按本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会员活动

第二十条为扩大会员的对外交流,本会将会适时组织会员参加国际交流会议和论坛、国外投资考察、国际展览、国外房地产实地考察等。

第二十一条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可自行或请秘书处组织本专委会员参加国际活动或考察,费用自理。

第二十二条本会在深圳或国外举办展览,会员应积极参加。对会员参展将予以优惠,并由秘书处组织申请政府补贴。

第二十三条本会每年将举办一次有全体会员参加的联谊会活动。表彰先进、介绍经验、加强了解、加快发展。

第二十四条各专业委员会不定期举办联谊会、参观,考察、报告会等,加强专业委员会的凝聚力和活性。

第二十五条提倡会员之间相互协作、联合,自组团外出参观、参加专业会议或投资,秘书处将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对成绩突出的会员,秘书处将联系有关媒体进行采访和在本会网站上报道,组织参观、举办讲座等,带动其它会员共同发展。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会对成绩突出,为发展中外关系作出重大贡献、在一带一路创业中有突出成绩、在帮助其它会员上有先进事迹、或为本会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会员,将授予名誉称号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八条本会对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本会制度、对社会、本会或者其它会员带来不良影响的会员,进行相应的会内通报批评、严重的处以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

第九章退会与重新入会

第二十九条退会:

(一)由于自身原因被取消资格的,须到秘书处办理有关退会手续;

(二) 会员自身要求退会的,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处,经会长批准后生效;

(三)会员退会后,自动取消所有本会会员应有的权利、义务、优惠和服务。

第三十条重新入会:被取消资格的会员要求重新入会,须按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会秘书处,本办法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对外经贸科技合作促进会
二0一六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