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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动社团》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发展与一带一路国家的了解与合作,加强与国内外各社会团体及组织的联络和互动,深圳市对外经贸科技合作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采用N2N(组织对组织)的新模式,设立《联动社团》会员。

第二条 凡参加《联动社团》会员的国内外团体,应与本会签订有关协议,经理事会同意,正式成为《联动社团》会员。

第三条  《联动社团》应遵守双方签署的协议,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四条  《联动社团》包括:

(一) 一带一路国家的外交团体、经贸科技团体、研究机构、协会商会等; 

(二) 中国对外友好协会有关机构、前外交官联谊会、对外贸易及合作的有关协会商会机构等;

(三) 国内参加一带一路项目的商协会、有关组织和团体、有关机构等;

第五条  参加和推动《联动社团》项目联络和落地工作的个人,均可成为本会名誉会员或会员。包括:

(一) 国内外现任外交人士、友好协会人士、前外交官、政府涉外部门人士、国际友好人士和有关工作人员等;

(二)有关知名国内外友好人士。

第六条  《联动社团》作为本会的合作会员,互惠互利,不收取会费。但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根据本会服务项目和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第七条   《联动社团》的工作内容:

(一) 加强与一带一路国家的联络和合作;

(二) 开展国内外投资项目和落地服务工作;

(三) 开展跨境经济、媒体、文化、合作宣传,组织国内外联动社团联谊交流活动;

(四)对在国外的“投资建园”、“投资建厂”等, 实施“投前铺路、协助融资、落地服务、运行解难”的精细服务工作,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实行服务长效化;

(五)配合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友好城市促进会,促进深圳及其它省市政府,与一带一路国家缔结“友好省(州)、市”工作。以“友好城市”和“联动社团”为抓手,广泛交流,加深合作,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奠定坚实基础与优利条件;

(六) 与境内外的“联动社团”和“友好城市”携手,举办“万国招商会”和展览会等,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持续有效服务;

(七)积极参加对外专项活动,承担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协助本会开展“友好城市”的建立工作,并利用其特殊关系和有利条件,为《联动社团》对外合作发展争取政府支持。

第九条  本会对《联动社团》提供以下优惠服务:

(一) 争取项目国政府支持,建立固定联络关系;

(二) 对外项目的前期联络、考察、认证等;

(三) 投资国法律、税务、所在国国情、政府联络、项目咨询等涉外服务;

(四) 工程技术设计的咨询和服务;

(五) 投资国联动社团的联络和服务;

(六) 科技、技术人员、技工、翻译等人员服务;

(七) 有关手续的协助办理;

(八) 其它必须服务。

 第十条  有一方提出并协商同意,双方可取消或暂停“联动社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