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市对外经贸科技合作促进会(下简称本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二级分支机构,由本会理事会直接领导。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遵循本会宗旨,将本会对外经贸科技合作工作,在专业范围内,进一步功能化和明细化,使对外合作项目更加专业性强、目的性强、组织性强、操作性强。《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主要组成部份,函盖了本会的主要功能,是本会发展壮大的重要实体。发展好《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主要工作之一。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在理事会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已有特长,独立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可成立本专业的对外合作实施和服务机构。独立进行项目的开发和落地服务工作。
第四条 为加强与国内外社会团体、机构的合作和互动,本会设立“联动社团”机制。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设立条件(一) 设立专业在深圳有一定规模、影响力;
(二) 有会员发展基础;
(三) 发起人单位三家以上;
(四) 主要申请人须是本会副会长以上单位。
箱六条 《专业委员会》申请步骤
(一) 发起人单位联合向理事会提交书面《设立专业委员会申请函》,须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和法人签名;
(二)向理事会提交设立《专业委员会》的可行性报告,其中包括:《专业委员会》名称、申请原因、设立优势、专业内容和发展方向前景、设立后工作规划和会员发展规划、组织结构、发展资金筹措、机构设置规划、内部管理制度等;
(三)理事会讨论批准;
(四)秘书处协助办理成立《专业委员会》的有关手续。
第七条 申请《专业委员会》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 书面申请函;
(二) 设立专业委员会的可行性报告;
(三)组织架构和职务设置;
(四)发起人单位和负责人简介等;
(五)加盖公章的发起人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权利
(一)充分享用本会服务资源;
(二)独立组织和开展工作;
(三)经本会授权,可在专业领域代表本会参加或组织境内外活动;
(四)可下设经营机构,财务独立核算;
(五)在本会授权下,直接组织下属企业参与本会与境外商协会、联动社团、政府机构的N2N商业活动;
(六)向本会申请,利用各类宣传平台,向境内外媒体、联动社团、合作媒体以及政府机构推广宣传本《专业委员会》;
(七)对工作人员有人事权,但须在秘书处备案;
(八)壮大发展本《专业委员会》会员 。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章程;
(二)履行与本会签署的各项协议;
(三)在任何场合下,自觉维护本会的利益和声誉;
(四)按期缴纳项目保证金;
(五)按时向本会提交经营报告和财务信息;
(六)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并承担本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七)遵守国家法律,依法经营。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管理
(一)、行政管理:
(1)《专业委员会》实行自身经营管理;
(2)无条件执行本会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3)可制订本《专业委员会》有关管理规定;
(二)、业务管理:
(1)按本会和本《专业委员会》管理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2)自行组织开展本专业范围内的项目立项和实施、出国考察、举办会议、商务考擦、投资洽谈、会员活动、参加国内外展览等活动:
(3)《专业委员会》实行二级独立财务核算,按本会财务规定执行;
(4)对自有项目和目标市场的落地服务,以《专业委员会》为主开展,本会提供服务:对无目标市场及项目,本会负责联络和落签,《专业委员会》执行:
(5)所有对外项目协议,报本会申批后,由《专业委员会》经营机构法人代表签署;
(6)定期向本会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本会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
(7)所有对外协议,在秘书处备案并保存原件。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下属经营机构设置
(一) 专业委员会可根据自身情况,依照《公司法》,向理事会申请设立其下属经营机构;
(二)为保证经营机构的统一性和安全性,本会直属投资公司在经营机构中,持有20%股权;
(三)经营机构按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运行;
(四)经营机构独立开展业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章《专业委员会》项目保证金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能的实施,充分调动本会各项资源的有效服务和安全性,本会设立《专业委员会》项目保证金制度。
第十三条 项目保证金额度和管理
(一)《专业委员会》的项目保证金,根据规模和发展水平,由理事会确定。最少不低于每年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00);
(二)项目保证金由《专业委员会》会长全责保证;
(三)在《专业委员会》批准成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专业委员会》会长缴纳到本会指定帐户;
(三)项目保证金每年缴纳一次。缴纳时间为元月1日至31日。
第四章《联动社团》和友好城市
第十四条 为了发展与一带一路沿途国家的了解与合作,加强与国内外各社会团体及组织的联络和互动,本会采用N2N(组织对组织)的新模式,设立联动社团机制。第十五条 参加联动社团的组织包括:
(一)中国对外友好协会、前外交官联谊会、对外贸易及合作有关协会商会、国内有志推动一带一路经贸科技合作的协会商会机构等;
(二)一带一路沿途国家的外交团体、经贸科技团体、研究机构、协会商会等;
(三)参加联动社团工作的还包括国内外外交人士、前外交官、政府涉外部门国际友好人士和有关工作人员等;
(四)有关的其它团体和人士。
第十六条 联运社团的工作内容
(一) 加强与国外政府的联络和合作,协助政府推动一带一路工作的进展;
(二) 加强与联动社团的合作和配合,对国内企业和项目在国外的投资,开展各项落地服务工作;
(三)与国内外联动社团合作,开展跨境经济和文化合作宣传、招商引资和办理相关服务业务等,帮助中国企业走出去;
(四)主动开展对内对外的宣传、沟通与协调,调研与统计分析工作,积极参加相关业务与专项活动,承担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为中国企业在国外的“投资建园”、“投资建厂”等, 开展“投前铺路、协助融资、落地服务、运行解难”的精细服务工作,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服务长效化;
(六)积极主动配合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友好城市促进会和深圳以及其他省市政府,广泛联系各国各级政府,促进双方“友好省(州)、市”的缔结工作。以“友好城市”和“联动社团”为抓手,在推动深圳以及中国国际政治和文化交流的同时,为服务于中国企业走出去,奠定坚实基础与优利条件;
(七) 在国家有关部委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与批准下,与境内外的“联动社团”和“友好城市”携手,积极筹备在深圳举办“万国招商会”, 在巩固和光大深圳国际形象的同时,树立深圳对外合作促进会的国际品牌形象,以便更好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持续有效服务;
(八)充分利用“联运社团”和“友好城市”的特殊关系和有利条件,为各《专业委员会》的对外合作发展工作奠定深厚基础和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七条 我会与“联动社团”互为双向服务,不收取会费;
第十八条 经双方协商,双方可取消或暂停“联动社团”合作方式。
第五章《专业委员会》的解散和改组
第十九条 如《专业委员会》所有发起人,一致书面申请解散该《专业委员会》,经本会理事会同意,可按本会《章程》和《公司法》规定履行解散手续;
第二十条 如发生以下情况,可对《专业委员会》进行改组,另选会长:
(一)、主要发起人退出协会,不再是协会会员企业;
(二)、无法按期向协会缴纳项目保证金;
(三)、经营机构违法经营,并给协会带来不良社会影响。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的解散和改组解释权归本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