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中文名称为:深圳市对外经贸科技合作促进会;英文全称:SHENZHENOUTWARDCOOPERATIONPROMOTIONCONFEDERATION;缩写为:OCPC。
第二条本会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对外投资和合作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金融机构、机构投资人、咨询服务机构、银行、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投资管理、研究机构以及具备资质条件的专家、学者等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落实广东省和深圳市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实施,建立科学规范的会员组织管理体系,广泛利用社会资源,为广大会员搭建一个对外合作、资源共享、信息畅通、优质服务、前景开拓、收益丰厚的发展平台。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对外经贸科技的发展。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广场WD06.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政府一带一路经贸发展的战略布局,推进和组织深圳市内外企业的对外经贸科技投资合作的落地服务;
(二)建立和健全对外经贸科技合作的信息、政策、法律、技术专家、联络和落地实施的各项服务;
(三)建立境内外政府、企业单位、商协会、投资机构、经贸科技实体的投资渠道和信息交流平台;
(四)举办和参加投资贸易研讨会、洽谈会、展览会等,促进区域经济合作组织或地区的投资贸易合作;
(五)参与和组织国际投资组织的活动,加强与各国投资机构的沟通与合作;
(六)整合国内外投资经贸合作资源,为外商来华投资和加强地区合作提供咨询、服务;
(七)参与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在政府确定的重点地区建立与国外企业、商协会的合作机制,调查了解有关国家的投资环境,为到海外开展投资贸易合作的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和指导;
(八)组织国内外研究机构、专家和学者对相关经贸投资问题进行调研和研讨,出版相关刊物和报告,积极推动投资环境和投资促进方式、方法的改进;
(九)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市场调研、专业培训、信息和技术咨询、有关资格资质认证、投资项目评估与包装、项目开发与管理、大型投资经贸促进活动策划等服务;
(十)组织国内外企业和投资者进行商务考察、经贸交流等活动;
(十一)促进企业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平等互利的民间经济、贸易等领域的合作;
(十二)完成政府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
(十三)根据对外合作项目需要,遵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组建专业经营服务机构;
(十四)办理其他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对外经贸科技合作咨询、联络、研究、技术、信息、培训、投资、展览、考察,专家服务、项目合作、人员组织、政府委托及购买服务等。
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标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过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可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
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主、经费自筹。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会由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本会吸纳中国境内境外依法登记注册的与对外经贸科技合作有关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研究机构以及具备资格的国际经贸投资领域的学者、专家等,可作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和个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不退还已缴会费,会员如果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法乱纪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不服,可进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五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执行会长、常务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或延期。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五)决定其它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会费标准》的修改,须经本会会员的2/3出席,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到期应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根据需要,本会可设常务理事和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体会期间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由会长主持。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聘请顾问、名誉会长等;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经营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七)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理事的任免;
(十)制定或审查通过本会管理制度;
(十一)审查并通过本会会费标准,提交会员大会批准;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或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由执行会长召集。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写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会长、秘书长原则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秘书长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除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挂靠完毕之后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力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力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一条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本会执行会长、常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二)在会长不在或会长授权的情况下,行使会长职权;
(三)会长交付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长是专职,在会长和执行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七)理事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会长等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五条秘书处内根据需要,设部、室,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会设《顾问和专家委员会》及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由理事会任命。因工作需要,经理事会批准,本会可与国内外社团及机构建立联动社团关系。
第三十七条本会和《专业委员会》或下属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成立对外服务经营机构。此机构依据《公司法》设立和运营,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会员赞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本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九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目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2016年5月1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